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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律师日常最主要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做Research和写Memo,而对于法学院学生来讲,法律写作也是考Bar和求职应聘时被重点考察的部分。所以毫不夸张地说,法律检索和写作(Legal Research & Writing)是法律从业者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功。

由于法律英文写作是一个非常大的题目,在一篇文章中不可能面面俱到,只求抛砖引玉,如有疏漏或不当之处也请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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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法学院,JD 1L学生通常会有一整年两个学期的Legal Writing课程,学习如何做法律检索并据此完成一份法律诉讼文书。通常,学校会在上学期教如何写Predictive Memo,下学期教如何写Persuasive Memo(“Brief”)。

因为LLM同学在法学院时间较短,所以LLM同学的Legal Writing课程的设置通常是在一个学期内教完两种文书的写作,或只教如何写Predictive Memo。

Predictive Memo和Brief的区别显而易见,前者是你写给“自己人”(律所合伙人、客户等)来客观分析并预测法院将如何决定某项法律问题以及你们胜诉的可能,而后者是写给法官来说服他们为什么你可以胜诉。正因为写作对象和目的不同,Predictive Memo书写重在客观,得出的结论可以是对己方不利的(比如通过分析得出我们很可能会败诉),Brief的书写则重在展现自己最强的论点且弱化不利的论点从而达到利己的结论(在保证所提供的事实和依据真实前提下)。

举个例子,有次游行示威活动造成了125人受伤,在Brief中你可以根据你的立场将其结果淡化(“The demonstration resulted in some/many injuries”或不提具体受伤情况),或将其描述的很严重(“The chaotic demonstration resulted in huge disruption and hundreds of/ 125 injuries”)。另外,在Brief写作中你也往往可以打些感情牌,比如辩护律师经常会在Brief中用First Name而不是“The Defendant”来称呼被告,从而时刻提醒法官她的客户只是一个无罪的普通人。

从写作结构上,Predictive Memo和Brief非常像,大致都有前情介绍、事实阐述、讨论部分以及结论陈述,只不过他们对应有不同的名字(如下图可见)。其中,对法律问题的讨论(Discussion/Argument)无疑是最重要的一部分,在这部分内容的写作中我们通常会采用IRAC或CREAC的结构,那下面就来详细谈谈如何运用IRAC/CREAC。

Predictive Memo和Persuasive Memo区别

IRAC/CREAC

为什么我们要用IRAC/CREAC结构呢?道理其实很简单,就是为了方便读者阅读。一篇法律写作可能会涉及到很多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引用复杂的案件以及阐述本案的细枝末节,试想如果大家不使用一个约定俗成的结构,读者很可能会花费过多无谓的精力来弄懂Memo内容。关于Memo的写作方法,请大家参考:Memo是什么?Memo怎么写?Memo范文分享

IRAC—即Issue(法律问题)、Rule(法律)、Application(将法律应用到本案中)、Conclusion(结论)—相信大家已经非常熟悉了,这也是国内律所书写Memo最常见的格式。但在美国法学院的写作中,我们很少会用IRAC,这是因为美国是案例法国家,而在IRAC结构中并没有专门的位置让我们来讨论先例。

因此,大家采用的格式是CREAC:Conclusion、Rule、Explanation、Application、Conclusion。头尾两部分的Conclusion不用多说,就是针对一个法律问题(Issue)作出结论,我就来多谈谈中间的“REA”部分。

首先,Rule指的就是解决一个法律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部分。在做好Research之后,我们通常可以找到Statute或Case Law(可以是法官明文写出的Rule;也可以是你自己从多个Case Holding中总结出来的Rule),这时我们要遵循“漏斗原则”,将法律按照“从宽广到具体”的顺序依次列出(比如Constitution – Statute – Case Law)。

其次,我们要书写E部分,Explanation指的是引用某个具体案件来展现法官是如何Apply Rule的,在这部分我们要写这个案件的Key Facts、与我们本案相关的Holding和其背后的Reasoning。

最后,Application部分便是将前面写的Rule运用到本案中,通过将本案和我们之前在Explanation部分写的案件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结论。

下面我将举一个例子来说明(Rule和Facts纯属编造,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在本案中被告没有违反A市交通规则(Conclusion)

A市规定高速公路最低速度80公里,除非紧急情况,驾驶速度低于80公里一律视为违反交通规则(Rule 1)

在甲案中,法院裁定前方出现交通事故属于紧急情况(Rule 2)

在甲案中,一辆大巴在高速路上熄火导致后续道路堵塞,法院认定此情况属于交通事故,所以判定后续未达到80公里速度的车辆没有违规(Explanation)

在本案中,被告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时速为70公里,低于80公里要求。然而正如甲案,本案中被告前方有辆面包车熄火导致后续道路拥堵,导致其无法达到时速要求(Application)

所以法院应当裁定被告并没有违反A市交通规则(Conclusion)

关于Research和Bluebook

关于Research和Bluebook

一个Memo得出的结论是否有说服力无疑取决于Research的质量,可对于很多同学来说Legal Research都是一个很头痛的问题。建议是同学们在做Research时可以按照3个步骤进行:

详细了解本案的Facts,通过模糊化搜索关键词定位本案关键的Legal Issue,并了解这方面的法律概况。在这个过程中你可以通过Google和West Law/ Lexis等数据库来浏览一些论文、新闻以及律所博客等Second Sources。

从Second Sources中找到一些重要的Case,并通过West Law/ Lexis “Shepardize”  cases,进一步拓展所需要的Case。

反复比对本案和所找到Case的Key Facts来确定最后要用的Case,并保证所找到的Statute和Case都是现行有效的。

Bluebook是一套美国法律界统一的Citation System,Memo里出现的Citation都要按照Bluebook的格式标注。这部分真的没有太多可说的,老老实实买一本Bluebook,严格按照里面的Rule来做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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